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223号
原告:刘兴华,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系刘兴华儿子,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紫荆新村A4-1-6(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7507157F。
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 原告刘兴华与被告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刘兴华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兴华与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刘兴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兴华负担。
审 判 长 赖炎成
人民陪审员 林允明
人民陪审员 谢新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涂爱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