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汾滨轮胎总汇,住所地:河津市东都商城**。经营者:冯九科,男,汉族,1949年9月10日生,住城北村。被执行人李智星,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人。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汾滨轮胎总汇与被执行人李智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汾滨轮胎总汇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智星名下拥有的晋MM86**号通家福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侯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