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4刑初15号

汤道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汤道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4刑初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道江,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睢宁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18日被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平县看守所。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道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斌、代理检察员余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道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汤道江为获取非法报酬,受人指使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缅甸至景洪,并乘坐车牌号为云K×××××的白色宝骏牌小型客车欲前往昆明。同日20时30分,当该车途经国道G8511线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时,被查缉民警抓获。后被告人汤道江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6颗,净重271.07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道江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道江受人指使走私、运输毒品,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道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道江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称其是被人威胁被胁迫运输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汤道江受人指使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缅甸至景洪,并乘坐车牌号为云K×××××的白色宝骏牌越野车欲前往昆明,当日20时30分途经国道G8511线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汤道江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6颗,净重271.07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照片。证实:2018年8月17日20时30分,民警在国道G8511元江县对景洪驶往昆明的云K×××××白色宝骏牌越野车检查,发现乘坐该车副驾驶位的张某脚旁的“银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饮料瓶内有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同时,乘坐该车的汤道江神情慌张。经对张某和被告人汤道江用X光检查,发现二人体内藏有毒品可疑物,民警遂将二人抓获。2、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称量记录、电子秤检定证书、抽样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取样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依法提取并扣押被告人汤道江持有的小米手机1部及其先后3次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共46颗。2018年8月19日,当被告人汤道江的面,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71.07克,民警从中取样1.23克送检。2018年12月3日,民警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取样1.1至2.08克共10份检材送检。毒品已移交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手机随案移送。3、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汤道江的身份情况,其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汤道江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均呈阴性。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查获并两次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鉴定意见已通知了被告人汤道江。6、电子物证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证实:经对被告人汤道江的手机检验,未发现涉案信息。7、证人桂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K×××××白色宝骏牌越野车车主。2018年8月17日15时30分,其通过“滴滴”网络平台在景洪曼听公园接了1男1女后到大渡岗接2名男子前往昆明,这2名男子中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坐后排、穿白衣服的男子坐副驾驶位。到墨江服务区,穿白衣服的男子说拉肚子上了一趟卫生间,约40多分钟才出来并拿着一瓶水上车。20时30分,来到青龙厂查缉点时,警察从副驾驶位旁的一瓶花生牛奶饮料瓶内查到可疑物,叫4名乘客下车检查后,把后面上车的2名男子抓起来,说他们体内有异物。8、证人张某(另案处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11日,其与一个微信名叫“大宝”的人联系好到云南带毒品。次日,其按照对方的安排在重庆西站接了一个人(经辨认系被告人汤道江)。后二人在“大宝”安排下于8月13日从重庆出发,经昆明、普洱、孟连,于14日到缅甸一农家小院。8月17日,对方让二人吞下用塑料包裹的毒品并安排车将二人送到离普洱一点的地方坐一辆白色宝骏车前往昆明。途经普洱一个服务区,其上厕所时排出和吐出一些毒品,其就叫汤道江买水来给其,汤道江买了一瓶“银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其将排出和吐出的毒品装进饮料瓶内,带到车上其坐的副驾驶位其脚旁边的垫子上放着,后到检查站被警察查获。9、被告人汤道江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底,其在网站上看到云南省高薪直招出差人员的信息,加了微信后对方说出差7天到10天可以赚到一万元钱左右。对方为其订了从上海到昆明的火车票,其到昆明后,对方让其到昆明南部汽车客运站乘车到孟连再到缅甸。其想可能是去运输毒品,有点怕,就没有过去。其在昆明、成都呆了几天,没有找到工作,身上的钱用光了。8月12日,其又联系对方,对方帮其订了成都到重庆的火车票并让其将照片传给他,到重庆火车站后,跟其一起被抓的小伙子(经辨认系证人张某)找到其。8月13日,二人从重庆出发,经昆明、普洱、孟连,于14日到缅甸的民房内。有四个男子在民房内,其中一个人就把二人的手机和身份证收了。8月15日,有一个人说“你们来,是要把毒品吞了带到中国的,必须要吞,只有吞了毒品才能把手机和身份证还给你们,才能走”。8月17日,对方让二人吞用塑料包裹着的砣状毒品,还用手机录视频。后对方将二人送回中国境内,在一个服务区坐一辆白色越野车前往昆明,其上车就坐在后排,张某坐在副驾驶位上。到一个服务区,二人上卫生间,因张某的毒品要排出来了,叫其买水给他,其就买了一瓶“银鹭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品”给他,后来见张某从厕所出来,拿着饮料上车。到一个检查站,警察从张某带上车那个塑料瓶里倒出一些毒品来,把二人分别带到车上照X光检查,后将二人抓了。9、情况说明。证实:因汤道江无法说清安排其吞毒品及其沿途接触所有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民警未找到上述人员。此外,还有通话清单及讯问被告人、毒品称量、取样的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道江非法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道江所作其是被人威胁被胁迫运输毒品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汤道江受人指使走私、运输毒品,在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道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汤道江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道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32年8月17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71.07克,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冯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杨志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起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