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许来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昊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道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焦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豫执监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5)焦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5月14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情况。2、2018年5月16日、6月11日、7月11日、8月28日、9月6日、10月9日、11月8日和2019年2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沁国用(2009)第11300012号土地进行查封,但因该土地已超本案标的且该土地上有不可分割物,无法处置。4、执行人员于2018年9月5日到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了现场搜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财务室并将财务主机、财务报表、员工工资表等带回本院进行调查。5、执行人员于2018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沁阳支行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下未发现财产。6、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3日执行人员分赴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等地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查封,并要求上述公司将欠被执行人的货款打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7、2019年1月24日向沁阳市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沁阳市财政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沁阳市财政局款项1300万元,但未能实际控制。8、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中,共执行到位标的750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上述情况已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乔万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