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378号
原告:景会盼,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王博,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景会盼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景会盼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会盼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景会盼负担。
审判员 董文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