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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378号

景会盼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会盼;王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378号

原告:景会盼,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王博,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景会盼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景会盼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会盼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景会盼负担。

审判员  董文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