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3民初89号
原告:王可清,男。
被告: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民乐村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主任:菜青云 原告王可清与被告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民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可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可清承担。
审判员 李云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