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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3行审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100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局长。被执行人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于2018年5月2日将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税收罚款9281414.19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作为税务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高玉成

人民陪审员  李德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