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3民初79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贾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行长。
被告:张玉东,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民族汉,住复兴区。
被告:裴如花,女,1977年11月05日出生,民族汉,住复兴区。
被告:张廷兰,女,1969年01月29日出生,民族汉,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被告张玉东、裴如花、张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威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