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3民初145号
原告:赵红侠,女,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西峡县。
被告:李小旺,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侠与被告李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红侠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侠承担。
审判员 贾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