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513号
申请执行人:宗庆永,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郝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宗庆永与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3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