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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刑更53号

吴道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青22刑更53号 罪犯吴道龙,男,生于1977年6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道龙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5月2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浙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7月1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三刑执字第2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6年3月27日。 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9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采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卫国、张晋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李旦志、铁祥成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5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6次,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道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符合减刑的实际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道龙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6月2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云峰

审 判 员 贾永涛

审 判 员 赵晓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爱莲

书 记 员 党菁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