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36号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民安北路60号维港湾商住区2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萧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英,该司员工。
被告:李某(LI,MINGCHEUNG),男,2007年10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