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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3执15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罗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罗晓剑;熊海兰;郭铃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被执行人罗晓剑,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熊海兰,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郭铃钟,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申请执行罗晓剑、熊海兰、郭玲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罗晓剑、熊海兰、郭玲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12802.05元(含本金3360000元、逾期利息23911.53元、罚息123.52元、违约金56000元、律师费108800元、诉讼费22967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36000元)、剩余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265%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剩余逾期罚息(以本金336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3975%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