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被执行人罗晓剑,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熊海兰,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郭铃钟,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申请执行罗晓剑、熊海兰、郭玲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罗晓剑、熊海兰、郭玲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12802.05元(含本金3360000元、逾期利息23911.53元、罚息123.52元、违约金56000元、律师费108800元、诉讼费22967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36000元)、剩余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265%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剩余逾期罚息(以本金336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3975%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