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1302行初18号
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
负责人:钟运生。
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
负责人:钟桥生。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友能、熊仲民,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贵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景游,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原惠州市林场)。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火车西站。
法定代表人:刘顺来,场长。
委托代理人:曾石文、黄健英,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下称红星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下称东升小组)诉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请求确认山林证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星小组、东升小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小组、东升小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杨兆强
审 判 员 陈希希
人民陪审员 罗浩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碧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