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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2行初18号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等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1302行初18号

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

负责人:钟运生。

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

负责人:钟桥生。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友能、熊仲民,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袁贵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景游,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原惠州市林场)。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火车西站。

法定代表人:刘顺来,场长。

委托代理人:曾石文、黄健英,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下称红星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下称东升小组)诉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请求确认山林证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星小组、东升小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小组、东升小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红星居民小组、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中星社区东升居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杨兆强

审 判 员  陈希希

人民陪审员  罗浩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碧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