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3执9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
负责人:王晖,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立新,女,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解建辉,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李荣金,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高巨,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陈进,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申请执行宋立新、解建辉、李荣金、魏志强、高巨、陈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4001488804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4.5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4001488804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909.6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久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