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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执92号之十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宋立新;解建辉;李荣金;魏志强;高巨;陈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3执9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

负责人:王晖,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立新,女,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解建辉,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李荣金,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高巨,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执行人:陈进,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市支行申请执行宋立新、解建辉、李荣金、魏志强、高巨、陈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4001488804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4.5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4001488804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909.6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久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