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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02执异54号之一

关于异议人罗琪与被异议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村、傅巧云、李文杰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琪;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村;傅巧云;李文杰;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02执异54号之一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罗琪。

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村。

被执行人:李建村。

被执行人:傅巧云。

被执行人:李文杰。

第三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异议人罗琪与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村、傅巧云、李文杰、第三人衡阳崇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18)湘07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8)湘07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3页第6行的“20%”补正为“20‰”。

审 判 长  胡学东

审 判 员  谢恋梅

人民陪审员  朱习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