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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执3295号

程杰与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程杰;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0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程杰,男,出生于1991年8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执行人: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D79M。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杰与被执行人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8]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杰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498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8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和执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公司已歇业未经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利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渝0110执32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 翼

审判员 吴高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文静

书记员熊光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