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唐某,男,199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6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办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编号为平银南通个担贷字第BC2018021199002750-2号)中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半承担,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兵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刘东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范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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