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冀0406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张建双,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赔偿请求人张建双于2019年1月2日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张建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张建双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张建双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