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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民终4301号

迪丽拜尔·买买提、邓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迪丽拜尔·买买提;邓爱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新01民终4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丽拜尔·买买提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买买提·沙吾尔,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钢上诉人迪丽拜尔·买买提因与被上诉人邓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迪丽拜尔·买买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买买提·沙吾尔,被上诉人邓爱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迪丽拜尔·买买提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本案中,虽然产生了两份借条,但被上诉人实际给付借款金额为100000元。(2),借条是由上诉人所写,但实际实际借款人或使用人是阿力甫江·阿布都维力,上诉人只是名义借款人。该笔款应由阿力甫江·阿布都维力偿还;(3),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抵押及利息,本案不应该计算利息。

二、原审适用法律有误。(1),被上诉人存在恶意伪造事实行为以及欺诈行为。应当使用《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借款关系无效。(2),《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3),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上诉人在房贷时预先扣留了两个月的借款利息,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邓爱东答辩称:上诉人关于预先扣留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存在扣留利息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爱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迪丽拜尔·买买提返还借款420000元、支付利息104422.5元,共计524422.5元;2.本案的诉讼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10日,迪丽拜尔·买买提向邓爱东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邓爱东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钱如数收到。借款人:迪丽拜尔·买买提”,同日,迪丽拜尔·买买提向邓爱东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邓爱东220000元(贰拾贰万元整),现金如数收到。借款人:迪丽拜尔·买买提”。迪丽拜尔·买买提未偿还上述借款。邓爱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迪丽拜尔·买买提向邓爱东借款42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予以确认,迪丽拜尔·买买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书写借条的法律后果,其辩称邓爱东实际给付100000元,对此未向本庭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故,迪丽拜尔·买买提应当偿还邓爱东借款420000元。借条中虽然未载明借款利息,但庭审中双方均陈述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故视为双方约定利息,迪丽拜尔·买买提应当承担借款利息。邓爱东主张利息104422.5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1月),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

一、迪丽拜尔·买买提偿还邓爱东借款本金420000元;

二、迪丽拜尔·买买提给付邓爱东借款利息104422.5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迪丽拜尔·买买提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其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迪丽拜尔·买买提在庭审过程中认可420000元的借条是其向邓爱东出具,但不认可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及合法性,认为双方之间实际发生过100000元的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数额,迪丽拜尔·买买提出具的两份借条均明确载明借到邓爱东420000元现金。迪丽拜尔·买买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书写借条的法律后果。故迪丽拜尔·买买提应承担偿还义务。迪丽拜尔·买买提上诉称,邓爱东借款100000元时,预先扣除了利息,但迪丽拜尔·买买提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邓爱东收取利息的事实,故迪丽拜尔·买买提要求该借款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借款利息,虽然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息,但不能排除迪丽拜尔·买买提自认的情形。结合本案中迪丽拜尔·买买提的答辩及邓爱东提供的证据来看,迪丽拜尔·买买提是认可借款利息的。故迪丽拜尔·买买提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44.22元,由迪丽拜尔·买买提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艾尔肯 铁力克

审判员 崔  晓  东

审判员 阿斯娅 毛拉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古丽给娜吾买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