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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30执143号之二

吴国富、许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国富;许盛波;丁字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30执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国富,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许盛波,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丁字英,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吴国富与被执行人许盛波、丁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湘1230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国富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盛波、丁字英发出执行通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盛波、丁字英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国富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许盛波、丁字英共欠申请执行人吴国富借款40000.00元。由被执行人许盛波于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13000.00元,其余欠款27000.00元由许盛波在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2、被执行人许盛波在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国富借款13000.00元后,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字英在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扣留。如被执行人许盛波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由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丁字英在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进行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230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川义

审判员  陆 虹

审判员  吴石登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昭珣 附件: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