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于凤成,男性,1978年02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刘房子街洪喜河村**。
被执行人: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科新路龙船头一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波。本院在执行于凤成与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于凤成给付人民币30629元(含申请执行费3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