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102执2257号

于凤成与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凤成;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于凤成,男性,1978年02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刘房子街洪喜河村**。

被执行人: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科新路龙船头一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波。本院在执行于凤成与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广州海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于凤成给付人民币30629元(含申请执行费3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