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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3执2154号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623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152302649X(1-1),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陆630号。

被执行人:郭勤,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等登记信息;2018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2月28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峰

审判员  李磊

审判员  胡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