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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994号

王金贞、宋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贞;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贞,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宋兵,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王金贞诉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宋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贞工资253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标准,自2017年12月25日计算至至实际清偿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宋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金贞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人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宋兵名下查无车辆、证券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宋兵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宋兵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派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