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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执1037号

李成、张毅、孙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张毅;孙萍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牛区。

被执行人:张毅,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孙萍,女,1969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李成申请执行张毅、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26620元及利息,执行费42666元。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拍卖完毕,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基金、股票、股权、证券等金融理财财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二次,银行存款较少。本院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李成申请执行张毅、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曾俣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