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财保6号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1795XA)。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
被
申请人:赵继红,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赵继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赵继红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XX层房屋(产权证号:鄂(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XX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赵继红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长青街东吴大道南、十六支沟西分拣中心XX层房屋(产权证号:鄂(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海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