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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4民初150号

于保有与刘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保有;刘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4民初150号

原告:于保有,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林波,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保有诉被告刘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保有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保有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保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保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晶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申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