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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11执恢834号

李庚年、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庚年;刘洪波;刘玉香;济宁市昌泰经贸有限公司;李东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恢8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庚年。

被执行人:刘洪波。

被执行人:刘玉香。

被执行人:济宁市昌泰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东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庚年与被执行人刘洪波、刘玉香、济宁市昌泰经贸有限公司、李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济中区法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庚年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迟延利息)并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执恢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