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恢8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庚年。
被执行人:刘洪波。
被执行人:刘玉香。
被执行人:济宁市昌泰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东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庚年与被执行人刘洪波、刘玉香、济宁市昌泰经贸有限公司、李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济中区法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庚年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迟延利息)并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执恢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