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499号
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汉口路一段育松园大门上面物业房。
法定代表人:林道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文静,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广汉市,特别授权)。
被告:刘波,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乐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