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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447号

宗元取与周兴华、刘纪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宗元取;周兴华;刘纪刚;杨秀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447号

原告:宗元取,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周兴华,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纪刚,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杨秀来,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元取与被告周兴华、刘纪刚、杨秀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元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