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447号
原告:宗元取,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周兴华,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纪刚,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杨秀来,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元取与被告周兴华、刘纪刚、杨秀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元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