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635号
原告:冯艳成。
被告:王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成与被告王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成撤回对被告王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冯艳成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邴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