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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民初635号

冯艳成与王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艳成;王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635号

原告:冯艳成。

被告:王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成与被告王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成撤回对被告王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冯艳成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邴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