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881号
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东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75041173M。
法定代表人:陈必龙,总经理。
被告:薛飞,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由原告福清市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