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江博,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李雷红,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张江博与被执行人李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5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