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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执521号

张江博与李雷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江博;李雷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江博,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李雷红,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张江博与被执行人李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5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