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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执228号

连金菊、高俊亭申请执行高文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连金菊;高俊亭;高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连金菊,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高俊亭,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高文兴,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执行连金菊、高俊亭申请执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金菊、高俊亭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5执2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