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连金菊,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高俊亭,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高文兴,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执行连金菊、高俊亭申请执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金菊、高俊亭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5执2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