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2761号 原告刘莉。 原告李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莉、李奎与被告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刘莉、李奎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三通费”3283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原经开区长江路“恒森自在城”商品房一套,交房时,被告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规收取原告“三通费”3283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第二十八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该合同所涉房屋位于本市××长江路“恒森自在城”,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波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