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6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
法定代表人:欧定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盛世名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赖家店街。
法定代表人:杨朝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盛世名家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车辆处于被查封状态;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全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