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迅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新路横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2单元1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
原告四川迅州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弘泰君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 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德琳
书 记 员 刘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