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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921执保44号

任连振与徐风礼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任连振;徐风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921执保44号申请人任连振,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徐风礼,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连振与被申请人徐风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连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连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徐风礼名下的位于内××旗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转让、买卖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