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921执保44号申请人任连振,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徐风礼,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连振与被申请人徐风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连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连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徐风礼名下的位于内××旗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转让、买卖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