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11民初48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
负责人:陈健,系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李也。
被
申请人:那竞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告李也、那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也、那竞文银行存款61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出具了担保函愿以其自有财产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也、那竞文所有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永 奇
人民陪审员 王 广 英
人民陪审员 王 亚 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法官 助理 实习陈璟
书 记 员 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