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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29民终178号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有苏,男,生于1967年7月4日,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春台乡阳洼村对巴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麦赛尔德,男,生于1984年5月19日,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五家乡马阴村斜户社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依俩斯,男,生于1977年4月29日,东乡族,,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五家乡马阴村斜户社** 上诉人马有苏因与被上诉人马麦赛尔德、马依俩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8)甘2926民初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马有苏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主要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负责施工易地搬迁项目后,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虽未向上诉人出具验收合格凭证,但搬迁户已迁入住宅说明工程通过了验收。原审法院在未依法开庭审理,向被上诉人了解工程是否合格及验收与否的情况下作出是否验收证据不足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举证规则,需要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否则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负责修建的工程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验收单位当时验收后未向上诉人出具验收合格凭证,故上诉人一审期间未向法院举证。现负责验收的单位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上诉人提交到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作出合理的裁决。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未能提供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这是实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时,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非起诉被驳回。原审法院将实体上的问题用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马麦赛尔德、马依俩斯没有答辩。 马有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126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项目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而易地扶贫搬迁针对居住在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生态环境脆弱地方和就地扶贫成本过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项目资金补助的对象必须是国扶办系统标记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甘政办发[2016]108号规定:易地搬迁项目完成后,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搬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易地搬迁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本院也未能查明,故应驳回起诉。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有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民事案件,且不属于该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马有苏与被上诉人马麦赛尔德签订有《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法律关系属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民事法律调整。马有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否成立,应通过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进行认定,而非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有苏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8)甘2926民初7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玉龙

审判员  贾晓军

审判员  周 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孟 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