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云011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1132-X。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小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
被执行人: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9632-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李福。申请执行人张家云与被执行人李福、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福、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631.05元,并已发放申请人张家云。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上述房屋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张家云愿意以变卖保留价3164402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偿其申请执行的款项,剩余部分申请人张家云自愿放弃追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46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峰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