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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478号之一

李清林、史彦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清林;史彦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林,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史彦宾,男,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史彦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彦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彦宾在中国银行24683470863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