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329号
原告:路言禹,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敖登会,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路言禹与被告敖登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路言禹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言禹以与被告敖登会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言禹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0元,由原告路言禹负担。
审判员 谭永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韦
书记员 陈 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