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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保82号

曹玉华、杨庆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玉华;杨庆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保82号

申请执行人:曹玉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

申请执行人:杨庆荣,男,199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玉华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庆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曹玉华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庆荣驾驶的鲁P×××**轿车,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