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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779号

梁权均与中山市华裕灯饰实业有限公司、张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权均;中山市华裕灯饰实业有限公司;张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4779号

原告:梁权均,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裕灯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同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张亿文,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梁权均与被告中山市华裕灯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张亿文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权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梁俊权支付货款本金275711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亿文承包了被告华裕公司四楼西北角合宝灯罩车间,持续向原告梁均权开办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永顺达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永顺达加工厂)购买灯罩原材料,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张亿文尚欠原告梁均权货款275711元,被告张亿文承诺在2018年7月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张亿文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华裕公司将合宝灯罩车间发包给被告张亿文,故两被告应当对欠原告梁均权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永顺达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永顺达加工厂与张亿文之间,永顺达加工厂、张亿文为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现梁均权在永顺达加工厂合法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权均的起诉。诉讼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梁权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春莉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人民陪审员  朱华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