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591号之一
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万荣县城五一东街**。
法定代表人:聂新章,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万荣县红正果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div>
法定代表人:陈正宾,董事长。
被
申请人:陈正宾,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陈武宾,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
申请人:王晓艳,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荣县红正果蔬有限公司、陈正宾、陈武宾、王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万荣县红正果蔬有限公司、陈正宾、陈武宾、王晓艳所有的5533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在5533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万荣县红正果蔬有限公司、陈正宾、陈武宾、王晓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 判 员 罗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溪竹
书 记 员 董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