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698号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5号。
负责人:廖雪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慧、陈瑞梅,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被告朱生云,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会同县,现住惠州市江北云山新江路21号城市,被告谭清平,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会同县,现住惠州市江北云山新江路21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朱生云、谭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朱生云、谭清平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云山新江路21号城市绿兴家园4栋9层C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建筑面积为95.05㎡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30311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自愿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生云、谭清平名下位于惠州市江北云山新江路21号城市绿兴家园4栋9层C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建筑面积为95.05㎡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30311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