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321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元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平定县。1993年3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2年9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6年1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7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9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疾病,不符合入所条件,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志勤,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元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元明及其辩护人周志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冯元明持餐盘将白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冯元明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冯元明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作了如实供述。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被告人冯元明具有自首、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轻处情节。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冯元明的朋友白某、赵某等人到平定县锁簧镇××村被告人冯元明家赶庙会。在饮酒期间,白某、赵某与被告人冯元明邻居冯某发生争执、推打,并打翻餐桌。被告人冯元明见状后,遂从地上捡起餐盘朝白某砸去,致白某头部、面部及右大腿皮肤裂伤,右侧颞骨外板骨折。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元明赔偿了白某人民币9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就民事部分和解处理。 案发后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冯元明到平定县公安局锁簧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平定县公安局锁簧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元明基本身份情况; (3)平定县公安局锁簧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冯元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元明主动投案详细经过; (4)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2018年7月7日中午,××村过庙,××村的冯某1叫我在聚源饭店吃饭,吃饭时碰到赵某,后我和赵某、冯某1等人去了冯元明家,上了二楼,当时我们和冯元明还有他几个同学喝酒,我和冯元明坐着聊天。赵某、冯某1等人就下了楼,后赵某上楼和冯元明说被冯某打了,冯元明说赵某你没有招惹他吧,赵某说没有,后冯元明、赵某等人就下楼去找冯某,我记得我跟着去来,我在冯某家门外等着。冯元明、赵某等人从冯某家出来,我们就又一起回了冯元明家二楼准备喝酒,当时冯某就跟着来了冯元明家,坐在我跟前,说了两句话,冯某站起来摔了个杯子,当时人就乱了,不知道谁把桌子推翻了,冯某就往楼下跑,赵某就往下跑,当时我也记不清说什么了,冯元明就拿了一个硬东西,好像是盘子,扔过来砸在我头上,当时就把我头砸的流血了,冯元明的几个同学就把冯元明拉进家里,我就去踹门,没有踹开,后来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等详细事实经过; (5)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15时许,我记得我打了赵某后回了家,冯元明来我家问我咋回事,我说我喝多了,也许是我的错,那我去和他们喝个酒赔礼道歉,后冯元明、冯某1就出了我家,我和我老婆王某随后去了冯元明家,上了二楼,当时赵某、白某、冯元明、马某等人都在,坐下后我就端起酒来,说我错了,赔礼道歉,白某说他不同意,我当时就站起来,把端着的酒放下,白某也就站起来,后来的事我就记不得了,只记得好多人拉着我从冯元明家下了楼,回了我家等详细事实经过; (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15时许,我在××村冯元明家吃饭喝酒时,冯某因打了赵某的事也来了冯元明家,给赵某喝个酒赔情道歉,但白某不同意就和冯某发生争吵,后白某与冯某就撕打在一起,赵某也扑上去打冯某,我就去拉架并把冯某推到旁边,听见冯元明和白某争吵,二人就扑打在一起,我们就拉架,不知冯元明用什么东西打了白某,白某头上流了血,郭某就把冯元明推到了二楼的卧室里,后我就走了等详细事实经过; (7)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15时许,我在××村同学冯元明家过庙吃饭,冯某1、杨某、赵某、白某也来冯元明家吃饭喝酒,后冯某到冯元明家找赵某说事,可是没有和赵某说,是和白某说来,说着说着二人就撕打起来,赵某也扑上去打冯某,在场的人就上去拉,我先把赵某拉开后又把冯某拉着到了一楼,让他回家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我当时接了个电话,等我打完电话看见玉刚血头糊脸的往医院送等详细事实经过; (8)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中午,我在××村冯某2家赶庙吃饭喝酒,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有人就把饭桌掀翻了,我就跌倒在地,后来的事就记不得了; (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15时许,我在××村广场附近转悠,听到有人喊看见冯某的妻子拽着冯某,冯某1地上蹲着,手捂着头部,还说不知被谁砸了一砖头,赵某2在边上站着,我就帮冯某妻子将冯某弄回他家,出来后冯某家门口就没人了; (10)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下午16时许,我在××村同学冯元明家过庙吃饭,也不知道什么原因白某与冯某争吵起来并打架,我急忙去拉架,我拉着冯某到了楼下后,我的心脏病突发,就在卫生间坐了一会儿后上到二楼,看见白某头上流着血,后我就和白某1说赶快弄上去医院看看,我就躲到一边,我的心脏难受,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和冯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7日15时许,我在家听到有人热闹,出去看见有人拉着冯某,有人拽着赵某2,我就将冯某拽回家反锁了门,过了会,冯某1、杨某要进我家帮忙说事,我就让他两进来,他们就和冯某说事,我家邻居冯某2听到了就去我家也帮忙说事,说好后他们就叫赵某2走了去了冯某2家,冯某说要过去赔礼道歉,我怕他有事就和他一块去了冯某2家二楼上,冯某拿起一瓶啤酒说我错了,喝起这杯就算了。玉刚说不行,也没听清玉刚何冯某说了几句什么话,玉刚就将冯某摁倒在沙发上,用拳头杵冯某头部,赵某2也就扑过去打冯某,我就过去推开赵某2,旁边的人也拉赵某2,我就拽着冯某下了楼出了街门口,赵某2拿着一个啤酒瓶就追出去到我家门口砸防盗门,冯某就扑向赵某2,两人就拿砖头互相打来一块,我和冯某1过去拉他们,后冯某1蹲在一边说不知道谁拿砖头砸了他头部一下,我见赵某2的头部也流血了,我就将冯某拽回家反锁了门没再让他出去,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等详细事实经过; (12)证人冯某1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15时许,在锁簧镇××村我村过庙,我在聚源饭店招待客人,白某、赵某也在饭店吃了饭喝了些酒就走了,后我就去了冯某2家二楼,我看见白某、赵某都在,我喝了酒觉得晕就下了楼出了冯某2家,后赵某也出来,我俩就蹲着聊天,冯某走过来不知和赵某说了句什么,两人就吵起来,冯某就在赵某身上打了两拳,我就推开冯某将他推回了他家,我到他家说劝他,冯某2也来了冯某家说你打赵某干什么,都喝了酒说开就算了,后冯某2就走了,我就在冯某家坐着喝水,过了一会听见外面有人热闹,我从冯某家出来看见赵某和冯某两人又撕打在一块,我就上去将赵某和冯某拉开,后不知道谁从慧田家出来说了句,玉刚让慧田弄着了,我上了慧田家二楼,看见白某在二楼客厅桌上坐着,头上受伤,身上都是血,我就找了块毛巾捂在白某头上,拽着他上医院,走到××广场时刚好碰见派出所的人,就将白某拉到医院救治了等详细事实经过; (13)证人冯某3证言证实:我和冯元明是夫妻关系。2018年7月7日16时许,不知什么原因,白某和冯某在我家发生了打架,我过去说白某你们有什么到外面说去,不要在我家热闹,白某对我说没有你的事,到边上去,白某就站起来用手抓住冯某,两个人就撕打在一起了,在场的人就过去拉架,我就急忙去收桌上的餐具,在收餐具的时候,白某过来就把桌上的餐具都给推到地上,我看了看就下了一楼,以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等详细事实经过; (14)证人赵某2018年7月7日证言证实:2018年7月7日15时左右,我和冯某1在锁簧镇××村邮政局旁边的巷子里蹲着抽烟,××村的冯某过来没有说别的上来就用拳头杵了我的胸部一拳,用脚踢了我的胸腔三脚,后被冯某1拉开,冯某1就和我一块去了冯元明家,我告冯元明说被冯某打了,冯元明就和我、白某、冯某1、马某1一块去了冯某家,冯元明他们就问为何打赵某2,冯某说他喝多了,打人不对,喝多了有什么事等明天给你处理。后我们就上了冯元明家二楼,冯某也就上了冯元明家二楼,聊了一会,冯某就先下了楼,我和冯某1也就下了楼出了冯元明家门口,冯某拿着砖头就砸了我的额头一下,冯某1就去拉冯某,冯某就砸冯某1,我们三人就互相撕扯,冯某1接了个电话告我说白某被慧田砍伤了,我和冯某1就上了冯元明家二楼,看见白某在地上躺着,脸上、身上、地下都是血,冯元明被人拉着在二楼一间屋内,冯某1说先救玉刚,我就先打120,后又打了110报了警,我和冯某1就扶着白某往外走,遇到派出所出警车才将白某送到平定县人民医院等详细事实经过; 2018年7月19日证:……我和冯某1就往冯元明家二楼上跑,上去后我看见白某在客厅桌子旁坐着,头部流着血,我和冯某1就扶着白某下了楼往医院送。(问:你上去后,看见白某受伤,当时冯元明在什么地方?)答:我上去后没有见冯元明。(问:第一次对你询问时,你为何说你上去后看见白某在地上躺着,冯元明和其他人在房间里,你准备拿酒瓶砸冯元明被人拦住?)答:当时我喝多了,意识也不清楚,现在回想确实记不得当时看见冯元明来。 (15)现场照片等证实本案所涉案发现场情况; (16)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白某的伤情; (17)平定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等证实被害人白某住院治疗情况; (18)违法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本院(1993)法刑初字第23号、(2008)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平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冯元明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相关情节; (19)协议、谅解书及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等证实被告人冯元明对被害人白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白某谅解及本案民事部分和解处理等相关情节; (20)被告人的供述:2018年7月7日,我村过庙会,当天中午赵某2、白某在我家喝酒,冯某不在我家,在我家喝完酒后,赵某2和冯某在我家外面不知道哪里发生了点矛盾,后赵某2就叫我帮忙处理这事,我就和赵某2、白某等人去了冯某家,当时在冯某家已经把赵某2河冯某的事情说和处理的差不多了,我就叫白某、赵某2等人又回了我家,后来冯某就去了我家,在我家二楼的客厅,白某和冯某就又说赵某2和冯某的事,两人说着就打起来了,把我家的饭桌等好多东西都掀翻了,当时我也喝了酒,上去拉白某和冯某,也拉不开两人,后我就在地上随手捡起一样东西,在白某的头上打了一下,胳膊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把白某的头部打的流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元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冯元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元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轻处。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元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晓军
人民陪审员王亨
人民陪审员刘丽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娇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