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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执3190号之一

孙华建、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华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3执3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华建,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金鑫,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孙华建与被执行人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8)浙1023民初31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金鑫应归还申请人孙华建借款57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5元,执行费842.64元,但被执行人金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金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金鑫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华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金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金鑫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金鑫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孙华建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19年3月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孙华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鑫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3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金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其委

审 判 员  忻鹏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鲍立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9年03月01日16时00分~16时30分 合议庭成员:王卫、忻鹏宇、王其委 代

书记员:鲍立波 评议(2018)浙1023执319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记录如下: 王卫: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

审判长,评议(2018)浙1023执3190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金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金鑫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拘留15日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华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金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金鑫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金鑫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孙华建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19年3月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孙华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忻鹏宇: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华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其委:听取了案情介绍,本案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华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卫:我认为本案已穷尽“点对点”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3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 代

书记员签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