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229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组织机构代码76592825-7。
法定代表人:黄宗林,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河街片区工作组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永梅,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代理人:孙久波(龙永梅之夫),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城府征决字〔201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城府征决字〔201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履行期限已过。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补偿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城口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城府发〔2017〕26号关于农场片区(三期二阶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决定征收范围内。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就房屋征收补偿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作出城府征决字〔201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农场片区(三期二阶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生效后,在签约期限内,因龙永梅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城府征决字〔201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城口县人民政府依据经公示确认的补偿方案和依法产生的评估报告,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并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过渡用房、诉权告知等具体事项作了详尽安排和说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货币补偿资金到位。该征收补偿决定已依法向龙永梅送达,并已对其催告。综上,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未自动履行义务,对城口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府征决字〔201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城口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其双
人民陪审员 徐 镄
人民陪审员 刘开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栋进
书记员刘璐 搜索“”